董监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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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激励作用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既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障,也为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它对经济社会整体的积极意义远远超过了其它任何一个险种。 1、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D&O保险能够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中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然而,市场充满竞争和风险,尤其在法制完善的国家,种种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诉讼应接不暇。1992年,美国Wyatt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318家企业在1983——1991年间共被索赔673起(近10年这一数字应该又有大幅增长),而且资产规模大的企业、金融企业和公用事业企业被索赔的次数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据,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兼并收购招致索赔诉讼的概率更是高达三分之二 。对于这样一种强大的索赔压力,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无法负担的,如果缺乏有效的补偿制度,许多优秀人才难免视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为畏途,而且,越是对经营管理者素质要求高的行业与企业越难以招揽到称职的人才。D&O保险制度发挥保险业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优势,超越单个企业与社会组织的局限,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对董事和高级职员职业责任的保障机制,使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层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精英的强大吸引力。 2、在企业内部,D&O保险的保障功能可以充分发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潜力,鼓励他们大胆经营,开拓创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和高级职员一般受公司股东委托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担负的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受托人义务(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因此要求他们忠诚、谨慎也是必然的。然而,在竞争激化的市场环境中,董事和高级职员仅仅做到忠诚谨慎远远不够,他们必须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寻找发展机会,为企业多谋利润。在这一过程中,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又可能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使其成为民事赔偿诉讼案的被告。显然,董事和高级职员并不能从企业的损失中获得任何收益。Wyatt公司的调查显示,在所有的索赔中,由公司股东提出的引申诉讼所占比例高达52%,由此可见,股东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越积极,越有可能给股东利益带来风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若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经营管理方式(其实,即使这样风险也不能够完全避免),本身就有悖于注意、勤勉等基本义务,最终还是会给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带来损失。D&O保险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个两难问题。企业通过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因此没有太多后顾之忧,企业运作的效率与业绩自然提高。 3、D&O保险保障范围较广,时间上也具有连续性,可以补偿各种经营行为引致的索赔。D&O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董事长、董事(可以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部门经理、公司养老基金托管人、子公司(母公司须占50%以上股份)的负责人等,而且只要补缴一定保险金,在保险期内新成立或新并购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即可以被纳入D&O保险保障范围之内;D&O保险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包括破产者)都提供保障,如今保障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继承人,受托人和法律代表。D&O保险一般每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双方可能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中断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拒绝续约),如果投保人担心在原合同到期日与新合同生效日之间的"真空期"发生大额索赔,还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一个发现条款(Discovery Clause),即在缴纳商定的费用后,获得12个月的发现期(Discovery Period),保险人将对过失行为发生在原合同终止时间之前、索赔诉讼发生在发现期中的责任提供补偿。 4、D&O保险的内容不断丰富发展,很好地满足了企业、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新需求。比如:证券索赔是公司最常遇到的索赔类型之一,涉及这类索赔的诉讼一般同时针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而且公司往往还要负担主要责任,巨额赔偿会给公司带来沉重压力,而传统的D&O保险只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提供保障,所谓的"公司赔偿"只是补偿公司已经支付给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那一部分赔偿金,针对新的需求,保险公司在标准D&O保险保单基础上提供关于证券索赔的扩充条款供企业选择。与此类似,近年来由不合理迁职、薪酬争议、性别歧视等雇佣问题(Employment Practice)引发的索赔越来越多,这些索赔亦常常同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保险公司也在标准D&O保险的基础上提供了扩充条款。 5、在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下,被保险人更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补偿。因为D&O保险是以索赔发生为基础的,因此保险业务过程必然伴随着有关索赔的诉讼过程或仲裁过程。被保险人究竟需要为第三方的损失支付多少赔偿,要以诉讼或仲裁结果为依据,保险人不能自做决定。只要诉讼或仲裁判定的赔偿金不超过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就没有理由拒绝。由于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索赔标的额较大,因此调查取证与辩护的费用较高,保险人一般还要为被保险人负担这方面的支出,这是其他职业责任保险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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